1、在籍考生于上半年1月15日前,下半年8月15日前向报考所在地的县(区)自考办提出课程免考申请,填写《课程免考申请表》,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不同的证明材料或不同的准考证号,应分别填写免试申请表),按规定缴纳课程免考审定费。逾期下次办理。
2、考生申请课程免考需提供能证明已学课程取得合格成绩的正本材料和复印件。
根据免考生的不同情况,应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1)已毕业的自考生提供毕业证书、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或毕业生学籍卡(复印件)或课程合格证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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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未毕业的自考生提供课程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加盖当地自考办红印的考生学籍表。 |
| 3)外省转入考生提供转免考介绍(或证明)信(复印件) |
4)非自考生出示毕业证、肄业证或退学证、原学校所学课程合格成绩的学籍档案等有效证明文件,或由教育部颁发的相应非学历证书。考生提供的学籍档案或课程成绩的有效性的认定,以所在单位人事组织部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或原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材料为准。材料必须注明:“此材料确系XXX人事档案或学校学籍档案的原件复印件”(若学籍材料复印件有数张,则每张均应有考生的姓名或由复印单位盖章),加盖公章(红印),经办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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